登录  注册
“若乙未将准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付甲方,视为乙方未完成送货”的约定,是否有效?

【基本案情】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渝05民终3155

(原文,略)

 

【争议焦点】

“若乙未将准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付甲方,视为乙方未完成送货”的约定,是否有效?

 

【司法判决】

应区分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

当事人约定开具并交付增值税发票作为付款条件,买受人享有后履行抗辩权。但是,当出卖人处于破产清算状态,买受人不能将合同中约定先开票作为付款条件主张后履行抗辩权。

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开具并交付增值税发票作为付款条件时,买受人不能将此作为拒付货款的抗辩理由。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ICP备2002243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