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渝05民终3155号
(原文,略)
【争议焦点】
“若乙未将准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付甲方,视为乙方未完成送货”的约定,是否有效?
【司法判决】
应区分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
当事人约定开具并交付增值税发票作为付款条件,买受人享有后履行抗辩权。但是,当出卖人处于破产清算状态,买受人不能将合同中约定先开票作为付款条件主张后履行抗辩权。
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开具并交付增值税发票作为付款条件时,买受人不能将此作为拒付货款的抗辩理由。
【基本案情】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渝05民终3155号
(原文,略)
【争议焦点】
“若乙未将准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付甲方,视为乙方未完成送货”的约定,是否有效?
【司法判决】
应区分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
当事人约定开具并交付增值税发票作为付款条件,买受人享有后履行抗辩权。但是,当出卖人处于破产清算状态,买受人不能将合同中约定先开票作为付款条件主张后履行抗辩权。
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开具并交付增值税发票作为付款条件时,买受人不能将此作为拒付货款的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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