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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用于抵扣,是否能证明买卖关系已成立?

【基本案情】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皖1053民初6806

(原文,略)

 

【争议焦点】

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用于抵扣,是否能证明买卖关系已成立?

 

【司法判决】

因为有视同销售和提前开具发票的相关规定,因此,增值税发票以及增值税的进项抵扣,对于买卖关系认定的证明力较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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