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鲁05民初300号
(原文,略)
【争议焦点】
与拍卖有关的增值税,是否应由竞拍方承担?
【司法判决】
拍卖方虽然已聘请评估公司对涉案财产进行评估,且评估时的价格是不含税价,但这是拍卖方与评估公司之间确认的事实,并不能以此约束竞拍方。且案涉财产在评估价基础上经过多次降价才拍卖成功,评估价与最终竞买价并不相同。
并且无论是《拍卖规则》,还是《拍卖成交确认书》均未明确规定该价格是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
《拍卖规则》第8条虽明确约定“过户所需的有关税费由买受人承担”,但这是因为拍卖过程中还涉及土地等,而只有这些拍卖标的才产生过户的税费,而争议的财产不存在过户的问题。
在拍卖成交后,主张成交价为不含税价并要求另行缴纳增值税,既不利于保护竞买人的积极性,亦有损于拍卖的公信力。
综上所述,结合行业惯例,以及拍卖第一阶段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确认为含税价,推定本阶段拍卖的价款为含税价,不能再要求竞买方另行支付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