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沪0114民初24967号
(原文,略)
【争议焦点】
因火灾造成损失的货物,其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司法判决】
法院认为,案涉货物是因火灾灭失毁损,相应货损不属于“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抵扣的非正常损失”,案涉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法可以正常抵扣,无须作进项税额转出。
故原告实际损失应为货物含税购入总价款扣除13%增值税税额的金额。
因火灾、洪水和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其进项税额则允许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基本案情】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沪0114民初24967号
(原文,略)
【争议焦点】
因火灾造成损失的货物,其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司法判决】
法院认为,案涉货物是因火灾灭失毁损,相应货损不属于“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抵扣的非正常损失”,案涉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法可以正常抵扣,无须作进项税额转出。
故原告实际损失应为货物含税购入总价款扣除13%增值税税额的金额。
因火灾、洪水和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其进项税额则允许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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