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沪03行终526号
(原文,略)
【争议焦点】
这份“技术服务合同”,为何不能享受增值税免税?
【司法判决】
从案件事实来看,虽然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是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并办理免征增值税优惠事项的备案登记。但此次申请要求免征增值税的合同,实质是4份二氧化硅微粉等采购合同,约定由供方向需方提供相关货物,而非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范围。因此,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和优惠。
【思考】
该案在签订合同和税收风险应对环节,有哪些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