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第59号令。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废止或修改。其中,需要注意的有:
一、废止国税发〔2004〕100号文件第二条中的“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即: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其他企业一样,如符合规定,也可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废止(89)国税地字第122号文件第二条中的“以及荒山占地”
即:取消了“矿山企业荒山占地,在未利用之前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政策。
三、废止(89)国税地字第89号文件第二条中的“煤炭企业的荒山,在未利用之前,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
即:取消了“煤炭企业的荒山,在未利用之前,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的政策。
四、将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第五条修改为: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57号公告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五、废止(86)财税协字第037号文件第一条
即:废止执行中泰税收协定解释中“协定第四条第一款,对于确定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是否为缔约国的居民,同时列有总机构所在地和注册所在地两个标准,这是适应双方国家法律的实际需要商定的。在判断其是否为我国居民时,应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只适用总机构所在地的标准;在判断其是否为泰国居民时,可以适用注册所在地的标准。在实际执行中,鉴别其是否为泰国居民,可以要其办理税务登记时填报本企业注册地及其所依据的法律,并按照总局1986年9月10日(86)财税协字第015号《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第一条的有关规定办理。”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