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与被告肖某系朋友关系。肖某曾向李某借钱,但一直未还。当肖某再次向李某借钱时,李某表示不信任肖某的还款能力,如果要借钱,让肖某的女儿孟某某来借。过后不久,“孟某某”添加了李某的微信,声称自己是肖某的女儿,其父要向李某借钱,并在李某的指示下,通过微信发送了以孟某某自己名义借钱的借条。后李某将借款通过微信转账给“孟某某”。之后被告一直未还钱,李某找上门去,孟某某却表示自己对此事毫不知情,其并未通过微信与李某联系。通过核实微信转账电子凭证,李某发现与其联系的“孟某某”微信账号绑定的是肖某妻子刘某的身份信息。李某无奈,只能将被告肖某一家三口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陈述,被告肖某因经营需要资金周转向其借款,但肖某尚结欠其款未还清,故其表示要借款可以,必须让其女儿孟某某作为借款人,后被告刘某以孟某某的名义向其借款,其一开始不清楚借款的不是孟某某,其向孟某某要款,孟某某表示其不清楚借款的事情,现其认可该款是借给被告肖某、刘某的。被告肖某承认,是其让妻子刘某冒充女儿的身份向李某借钱,其夫妻二人是实际借款人,女儿对此毫不知情。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肖某、刘某以被告孟某某的名义向原告李某借款,现无证据证明孟某某有向原告李某借款的意思表示,原告李某通过微信向刘某交付了款项,原告在知晓被告肖某、刘某以孟某某的名义向其借款后,亦认可借款人为被告肖某、刘某,故法院认定原告李某与被告肖某、刘某事后达成了借贷合意,判决被告肖某、刘某偿还借款。因被告孟某某并非借款人,亦无证据表明其同意还款,故对原告李某要求被告孟某某与肖某、刘某共同还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随着通讯工具的更新迭代,民间借贷的各种方式也层出不穷。通过微信借款、交付已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在本案中,原告要求“孟某某”发送微信借条,写明借款人、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日期等,本以为已万无一失,没想到微信的另一端不是孟某某而是刘某,其一开始就落入了身份的“陷阱”。
本案肖某、刘某的行为虽有欺骗的性质,由于其事后承认自己是借款人,并非不准备偿还借款,二人并无主观上非法占有的目的,故尚未构成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实践中,诈骗罪与债务纠纷的界限在于:后者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由于客观原因,一时无法偿还;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是因为客观的原因不能归还,而是根本不打算偿还。
在此提醒大家,在通过微信借款或进行其他交易往来时,要确认对方身份,并保留对方身份的证据、固定往来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材料,以为将来诉讼备有充分的证据。
——来源:2025年4月10日,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