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汇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3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2022年第5号)的规定,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和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高端紧缺人才任职受雇、生产经营企业需要在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对实质性运营进行承诺,并申报《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主体
(一)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
(二)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高端紧缺人才任职受雇、生产经营企业。
二、申报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注册时间、登记注册地址、享受优惠类型、适用海南自贸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及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情况、实际经营地址等内容。
(二)自我评价情况。
企业结合实际情况对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资产等实质性运营四要素进行评价和承诺。
(三)综合评价结论。
企业对自我评价和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综合自评结论为“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应更正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信息,不得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
三、申报路径
(一)线上申报。
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即1月1日—5月31日),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高端紧缺人才任职受雇、生产经营企业可在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即3月1日—6月30日),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申报填写《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具体路径为: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地方特色—特色办税—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
(二)线下申报。
享惠企业通过办税服务厅直接申报的,应在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一并提交《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
四、注意事项
(一)企业申报《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应按规定完整填写常住从业人员具体信息,企业应一次性填报所有在海南自贸港居住满183天的人员信息,确保填报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企业申报《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后,如需要修改相关内容的,可在当年6月30日之前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相关模块进行更正。
(三)企业既享受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又有高端紧缺人才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无需重复申报《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
(四)填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电话咨询0898-12366。
五、施行时间
本通告适用于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企业申报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的通告》(2023年第4号)废止。
特此通告。
附件:1.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