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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享税收优惠,税务机关如何认定?

2025年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税务总局提出:一体推进依法治税、以数治税、从严治税,更好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加力落实好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让应享的快享尽享,对骗享的严防严查……

那么,对骗享税收优惠,税务机关如何认定呢?

对于这一问题,应当从两个方面去研究和把握:

第一个方面,应从法律层面去研究。现行国家层面的税收法律、法规,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海南省税务局最近出台了《关于企业申报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的通告》(2025年第2号),提出了生产经营、人员、财务、财产等方面的判断纬度。归纳起来,就是两个匹配:(1)资产、设备,与生产经营规模是否匹配;(2)从业人员,与生产经营规模是否匹配。

另一个方面,当然要从案例层面去把握。税务总局最近通报的九家分公司“化整为零”骗享税收优惠政策》的典型案例,明确指出:大理市寸四银庄商贸有限公司通过“一址多照”方式虚拟注册9家分公司,9家分公司无实际经营场所和经营能力;设立9家分公司拆分经营分化了销售收入,将一个本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核算的主体变为多个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核算的分公司分别进行申报,违规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优惠。

从上述两个方面,不难看出,税务机关认定骗享税收优惠,主要包括3点:

1、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场,是否真实?

2、法定代表人、从来人员,是否属实?

3、资产、设备、水电费用、办公费用等,与生产经营规模是否匹配?

如果上述不真实、不匹配,就是“骗享税收优惠”。

当然,对匹配性认定具有主观成分,难有统一客观标准。不过,基于事实、遵循法律、保持合理是享受各类税收优惠的基本尺度,包括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优惠

否则,难逃补税、处罚的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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