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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财税[2011]104号

[财政部令第83号附件第四类第26项规定,本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规定的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政策,继续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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