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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 财税[2011]69号

[财税〔2013〕80号第六条规定,本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8号)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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