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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快讯
中新税收协定为什么特殊?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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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出于招商引资、市场换技术等因素的考量,与很多欧美发达国家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随着更多企业“走出去”,我国也从原来资金、技术和人员的“引进来”国家,逐渐转向更多资金、技术和人员的“走出去”。因此,我国除了坚持“引进来”的来源国税收权益外,更加注重维护和主张“走出去”的纳税人税收利益,这也成为双边税收协定修订和新签的重要考量因素。

基于我国外向型经济发展历史背景,2007年7月11日,我国与新加坡重新签订税收协定,并分别于2009年8月24日签订第二议定书、于2010年7月23日签订第三议定书。此后,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国税发〔2010〕75号)强调,在执行中新协定条文解释规定时应注意:我国对外所签协定有关条款规定与中新协定条款规定内容一致的,中新协定条文解释规定同样适用于其他协定相同条款的解释及执行;中新协定条文解释与此前下发的有关税收协定解释与执行文件不同的,以中新协定条文解释为准。


——来源:2025年8月1日,中国税务报,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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