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5年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一、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增值税法》第六条第一项)
【思考:单位发放给的员工的款项,哪些不属于工资、薪金?】
【思考:兼职人员提供的劳务报酬,是否亦不征收增值税?】
【思考:单位为员工提供服务,如餐饮、体检等,如何处理?】
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增值税法》第六条第二项)
【《解读与适用》:本款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行政单位”这一主体要求,使行政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的代为收了行为同样属于非应税交易。
删除了既有政策中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满足的限制条件。因为这些限制性条件属于《预算法》规范的范围。】
附注(一):执照、牌照、证书等工本费
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
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六条)
附注(二):住宅专项维修基金
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二款第四项)
三、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
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
(《增值税法》第六条第三项)
【《解读与适用》:这是新增内容,但与现相关文件规定相比,做了限制,增加了“依照法律规定”的前提。】
【思考:如不动产被征收、征用,原抵扣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吗?】
四、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增值税法》第六条第四项)
【《解读与适用》:存款,具有储蓄性质,属于非经营活动。】
【《解读与适用》:非应税交易的规定,与应税交易、视同应税交易的规定紧密关联,三者共同明确了增值税课税范围。
不征收增值税除特殊情形外,不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特殊情况可以开具“不征税发票”。
1、非应税交易的判定条件,非应税交易是指不满足增值税应税交易的构成要件但未被法律拟制为应税交易的情形。理论界与实务界基本认同以下几个要件:(1)非给付;(2)非对价;(3)非经营活动;(4)非境内;(5)非纳税主体。
2、删除兜底条款。删除了《征示意见稿》中授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那么现行规定中非应税交易项目,如何解决,有待观察,比如,保险赔偿。】
【案例:司法判决要求支付的本金及违约金,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是否要开具发票?】
【税收争议:代扣代缴手续费,要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