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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新)
1.2.2.1 一般纳税人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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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六条第一款)

 

一、应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当期起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二、可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按照本法规定的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法》第九条第二款)

 

小规模纳税人符合增值税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期起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法第九条第二款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 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附注一:一般纳税人实行登记制度

一般纳税人实行登记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 部门制定。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六条第二款)

  具体另见:7.1.1  一般纳税人登记办法等

 

附注二: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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