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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新)
1.4.2.2.2 可简易计税的租赁服务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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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老房产的租赁;

详见:2.2.2  征收率的特别规定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

详见:4.3.2.9.2  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

 

三、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详见:2.2.2  征收率的特别规定

 

四、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详见:2.2.2  征收率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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