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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新)
4.2.9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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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

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所称门票收入,是指第一道门票收入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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