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增值税(新)
4.3.2.12.1 合同能源管理;污水处理劳务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8-17
【字体:    打印本页

一、合同能源管理

(一)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七款第一项)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七款第二项)

 

(二)合同能源管理的货物转让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财税[2010]110号第一条第二款)

 

二、污水处理费

为了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加快城市污水处埋设施的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的法规,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埋费,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对上述污水处理费未征税的一律不再补征。 

财税[2001]97号

 


欢迎登陆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公网安备32100302011227 苏ICP备2002243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