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5年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甲公司是一家位于沈阳市核心文旅商圈的酒店企业,在多个主流在线旅游平台的“人气榜”“好评榜”上名列前茅。税务部门调取甲公司的三项核心数据:瓶装饮用水消耗量、在线旅游平台服务费、布草洗涤费,并估算企业理论收入规模,发现与企业实际申报数据不符。
数据显示,甲公司近3年每年购进瓶装水约4.5万瓶。基于住宿业特点,客房每日免费提供的瓶装饮用水消耗量与入住间夜量高度相关。入住间夜量,是指酒店在一定时间内接待客人住宿的“间隔夜间”的数量,入住间夜量=入住房间数×入住天数。税务部门以每间夜消耗2瓶的标准估算,推算出甲公司每年的入住间夜量约为2.25万间。
甲公司近3年平均支付给在线旅游平台的佣金约为30.3万元。税务部门进一步查看甲公司与在线旅游平台签订的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按照在线旅游平台销售总额的15%支付佣金。税务部门根据甲公司与在线旅游平台约定的15%佣金率反向推算,甲公司来源于在线旅游平台的客房收入应不低于201.7万元。
甲公司近3年平均支付的布草洗涤费约为7.4万元。布草洗涤费,是指酒店运营过程中产生的与洗涤相关的费用,包括清洗客房、餐厅等区域的布草和相关物品所产生的费用,属于酒店的日常运营成本。考虑到部分旅客因卫生原因不会完全使用客房提供的物品,布草洗涤费可作为客房实际使用下限量的参考。税务部门按单间全套布草洗涤成本为10元计算,甲公司每年的客房使用量应不低于0.74万间。
税务部门根据上述三项核心数据,结合甲公司前台挂牌价、线上App等价格信息,以平均房价估算其理论客房收入,发现甲公司的理论收入规模,明显高于企业同期申报的收入。
未及时确认第三方待结算款
税务部门进一步核查发现,甲公司与某网站签订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按照网站销售总额的15%支付服务费。由于合作平台未及时结账,甲公司未将此部分收入入账,但已将服务费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由于合作平台已实际收取消费者支付的房费,且消费者已实际在酒店住宿,甲公司无论是否收到合作平台的结算款,均应确认在合作平台的客房收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除保险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不超过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税务部门查看企业合同后,认定甲公司支付的服务费实际为佣金性质,甲公司仅能将网站销售总额5%的部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经税务部门辅导,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认识到企业收入未及时入账的风险,及时进行了更正申报,补缴了税款及滞纳金。
——来源:2025年8月22日,中国税务报,第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