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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以下称《税目税率表》)确定。
(《资源税法》第一条第二款)
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税目税率表》执行。
(《资源税法》第二条第一款)
《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该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在《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的,应当分别确定具体适用税率。
(《资源税法》第二条第二款)
一、资源税适用税率汇总表(不发地方)
(财税[2016]69号附件1)
二、资源税适用税率分省表(分发地方)
(财税[2016]69号附件2)
附注一:应税产品为矿产品的
包括原矿和选矿产品。
(《资源税法》第三条第四款)
附注二:原矿、选矿产品的划分
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经过采矿过程采出后未进行选矿或者加工的矿石)直接销售,或者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原矿计征资源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第七条第一款)
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通过破碎、切割、洗选、筛分、磨矿、分级、提纯、脱水、干燥等过程形成的产品,包括富集的精矿和研磨成粉、粒级成型、切割成型的原矿加工品)销售,或者将选矿产品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选矿产品计征资源税,在原矿移送环节不缴纳资源税。对于无法区分原生岩石矿种的粒级成型砂石颗粒,按照砂石税目征收资源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第七条第二款)
附注三:关于适用税目
(一)纳税人开采的凝析油,按照原油税目征收资源税。
凝析油是指在气田开发中或油田开发天然气中因温度压力变化凝析出来的液相组分。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二条第一项)
(二)纳税人从开采的原油中分离出的油气田混合轻烃,按照原油税目征收资源税;纳税人从开采的天然气中分离出的油气田混合轻烃,按照天然气税目征收资源税。
油气田混合轻烃的界定,参照《油气田混合轻烃》(SY/T 7831)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二条第二项)
(三)纳税人以尾矿为原料对特定矿物组分进行再选回收利用的,按照特定矿物组分对应的税目征收资源税。纳税人以尾矿为原料进行资源化利用生产粒级成型砂石颗粒的,按照砂石税目征收资源税。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七条规定,对纳税人开采尾矿免征或减征资源税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二条第三项)
附注四:关于征税对象
(一)纳税人开采的未经加工处理或经过破碎、选矸(矸石直径50mm以上)后的煤炭,以及经过筛选分类后的筛选煤、低热值煤等,按照煤原矿征收资源税。纳税人将开采的煤炭通过洗选、干选、风选等物理化学工艺去灰去矸后生产的精煤、中煤、煤泥等,按照煤选矿产品征收资源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三条第一项)
(二)纳税人将开采的轻稀土原矿经过洗选等初加工过程产出的矿岩型稀土精矿(包括氟碳铈矿精矿、独居石精矿以及混合型稀土精矿等),按照轻稀土选矿产品征收资源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三条第二项)
(三)纳税人将开采的离子型稀土原矿通过离子交换原理等工艺生产的稀土料液、碳酸稀土、草酸稀土和通过灼烧、氧化等工艺生产的混合稀土氧化物,按照中重稀土选矿产品征收资源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三条第三项)
(四)纳税人将开采的盐湖卤水、盐井卤水通过蒸发结晶法、沉淀法、溶剂萃取法、离子交换法、膜分离法等物理工艺生产的氯化盐、硫酸盐、硝酸盐等,按照盐类选矿产品征收资源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三条第四项)



(财税[2016]69号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