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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5日,贵州、辽宁、吉林税务部门曝光3起利用农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虚开发票偷税骗税案件。分别是:
案例一:无实物假交易 药企购姜背后藏骗局
——揭秘贵州博方民族药业开发有限公司虚开农产品发票偷税案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黔南州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贵州博方民族药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方药业”)虚开农产品发票偷税案件。经查,2021年至2023年,博方药业通过注册成立黔南州惠水县星岭农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星岭合作社”)、操控贵州旺禾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旺禾合作社”),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两家合作社为其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295份,其中281份用于虚抵增值税进项税额232.83万元,并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款共计249.03万元。针对其违法事实,2025年4月,黔南州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追缴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445.35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
种姜不足百亩,却卖出2500万?
前期,黔南州税务局稽查局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2021年至2023年期间,星岭合作社和旺禾合作社累计向博方药业开具品名为生姜的农产品销售发票295份,金额2509.60万元。然而税务信息系统显示,两家合作社均无购进姜种、化肥等生产资料的进项发票记录。大额销售与零进项的反常对比,引起税务人员的关注。
为核实情况,税务人员前往两家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地实地调查。通过走访得知,星岭合作社在当地没有任何生姜种植土地及种植业务。而旺禾合作社2021年实际未种植生姜,2022年至2023年虽有种植,按实际产量及当时市场平均收购价核算,合理销售额不足100万元,且无外购生姜记录,却向博方药业开具了775.26万元的销售发票。
此外,两家合作社开具的所有农产品销售发票均流向博方药业。鉴于存在“无实际生产却大额开票”“开票金额远超产能”等多项疑点,国家税务总局黔南州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博方药业及两家合作社立案检查。
资金闭环回流,物流痕迹全无
检查人员通过依法调取的银行流水查明,博方药业向星岭合作社支付款项累计359.66万元,这些资金先转入该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账户,经多个个人账户中转后,最终回流至博方药业法定代表人账户。而博方药业仅向旺禾合作社支付5200元,却取得了近千万元的农产品销售发票。
检查人员依法查阅博方药业财务账簿及凭证时发现,涉及2500余万元的生姜采购业务,未附任何运输单据。同时,星岭合作社的注册地与博方药业完全一致。面对询问,企业财务人员辩称,生姜由两家合作社以农用车辆自行运送,因此没有物流记录。
资金异常、物流断裂、地址重叠,这一系列反常迹象,让这场“生姜交易”的虚假本质愈发清晰。
关联织网操控,虚开链条全揭秘
厂区地址的重叠,牵出了更深层的关联操控。检查人员实地核查发现,星岭合作社注册地址就在博方药业厂区内,其公章自成立起便由博方药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持有。而星岭、旺禾两家合作社的开票及申报办税人员均为同一人,此人实为博方药业所聘,这意味着两家合作社的核心财务操作权均由博方药业牢牢掌控。
检查人员询问旺禾合作社负责人得知,因其自身不懂财务处理,博方药业法定代表人提出可免费为其做账,考虑到对方是药企,未来或有生姜采购合作,便同意将合作社公章交予对方。
至此,博方药业精心设计的虚开链条逐渐清晰。第一步是自设“开票壳”。主导成立星岭合作社,将亲属登记为法定代表人,实际掌控公章、对公账户及相关个人账户,完全主导发票开具业务。第二步是诱控“外部点”。针对旺禾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不懂财务的特点,以“无偿代理做账报税”为诱饵,索取合作社公章后实际操控开票,将其也纳入虚开渠道。第三步是资金“假循环”。此前流向星岭合作社的359.66万元为虚转资金,最终回流至博方法定代表人账户。通过织就关联网络,博方药业最终完成了这场虚开骗局。
证据链下认罪认罚,虚开偷税终受严惩
检查人员将证据逐一摆清,并讲清相关政策法规及违法后果。在确凿的证据和明确的法理面前,涉案人员最终承认了全部违法事实。经查实,博方药业通过虚开农产品销售发票、虚列成本、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款共计249.03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其违法事实,国家税务总局黔南州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贵州博方民族药业开发有限公司作出追缴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共计445.35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
——来源:2025年10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案例二:芦苇“镀金”背后的跨境骗税
——揭秘以戴元军为首的犯罪团伙虚开农产品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案件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盘锦市税务局稽查局联合公安、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依法查处了以戴元军为首的犯罪团伙虚开农产品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经查,2018年至2022年,以戴元军为首的犯罪团伙,注册成立辽宁桃园家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桃园公司”),通过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采取“低值高报”、虚假结汇等违法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1852.72万元。2023年3月,盘锦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桃园公司作出追缴骗取出口退税款的处理决定。2025年7月,主犯戴元军因犯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一个月,并处罚金2500万元;其余4名从犯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各处罚金10万元。
出口天价芦苇帘 远超正常水平
前期,国家税务总局盘锦市税务局稽查局接到举报,反映桃园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虚构业务往来、存在涉税违法行为。
税务人员通过税收大数据比对发现,该公司虽注册地和实际生产地位于辽宁盘锦,却有45%的货物选择在外省口岸报关;更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外汇收汇来源的国家(地区)数量远大于报关单上货物实际出口目的国。这些异常现象迅速引起了税务人员的高度警觉。
税务人员进一步研判发现,桃园公司实际控制人戴元军还控制多家销售农产品的上游关联企业,为桃园公司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此外,税务信息系统中的发票信息显示,桃园公司使用21名农户的身份信息向自己开具了近5800万元收购芦苇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其中6人开票额合计占比90%,个别农户单户开票额超1000万元,这意味着桃源公司从这个单户农户手中收购了价值超过1000万元的芦苇。
在采购环节,单户开票金额畸高、农产品源头企业关联复杂;在销售环节,出口口岸远、出口单价高、收汇来源散……基于这些疑点,税务人员初步判定该案涉嫌利用虚开农产品发票骗取出口退税。鉴于案情重大复杂,盘锦市税务局稽查局立即联合当地公安经侦部门组建专案组,全面展开案件查办。
农产品收购假交易 芦苇“空气订单”浮出水面
为查清案件真相,专案组以涉案开票农户信息为突破口,在公安机关的紧密协作下进行调查。调查发现21名自然人中有12名外省人员,从未涉足芦苇相关行业,另9名自然人虽与桃园公司有小额交易往来,但实际交易规模与开具的近5800万元农产品收购发票金额严重不符。经专案组核查,涉及的5800万元农产品收购发票中,仅221万元真实有效,虚开发票金额占比高达96.1%。至此,专案组初步判定该公司存在以向农户收购少量芦苇为掩护,获取农户信息后虚开高额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嫌疑。
为查清桃园公司农产品收购链条全貌,专案组随即对戴元军控制的上游两家农业合作社开展实地核查。发现这两家农业合作社实际均为无实质性经营的“空壳”企业,通过租赁一片早已转租的苇塘制造生产假象,真正的芦苇原料已运输到外地电厂。其主要目的是为桃园公司虚开农产品销售发票,金额高达2895万元。
上述情况均指向以戴元军为首的犯罪团伙虚开发票的违法事实。
“镀金”芦苇出海 14倍耗材暴露骗税真相
在掌握虚开农产品发票的关键证据后,专案组锁定以戴元军为首的犯罪团伙并开展联合收网行动,捣毁犯罪窝点两个,抓捕5名犯罪嫌疑人,现场扣押包括伪造的公司公章、银行卡等犯罪证据。然而,戴元军面对专案组的询问拒不承认。
为打破僵局,专案组根据已掌握的的农产品进项发票虚开链条,逆向溯源货物流向。通过依法调取船运公司、货代公司提运单信息,确认桃园公司累计出口芦苇制品超1880吨,并销往多个国家(地区)。然而其进项发票记录的芦苇原料消耗量高达2.68万吨,意味着其声称的原料投入量是实际出口成品量的近14倍,与常规的投料产出比例,存在巨大悬殊。
经核实,这些虚假的原料消耗量正好与其涉嫌虚开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相互印证。专案组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公司出口的芦苇制品在出口后最终是以废品形式被处理,也再次印证了出口业务的虚假性。
此外,专案组还发现,以戴元军为首的犯罪团伙除虚开农产品发票外,还存在虚开运输及加工类发票的问题。为少缴税款、伪装发票流,戴元军利用实际控制的其他关联公司为桃园公司虚开加工费发票,并以2.5%-3%“开票手续费”向6家运输公司购买运输发票;还购买设计、广告服务费等发票,用于虚列成本,企图少缴企业所得税。
在专案组全方位彻查下,“芦苇镀金”的“专业筹划”彻底现形:以戴元军为首的犯罪团伙,注册成立桃园公司,通过向农户收购少量芦苇获取农户信息后,虚开高额农产品收购发票,并借助关联企业层层掩护,采取“以次充好”“低值高报”的方式虚增出口收入骗取出口退税。完成结汇后,通过对公账户向其上游关联企业转账,经地下钱庄回流至关联人员个人账户,伪造出“出口货款正常回笼”的资金流假象。
编织“镀金”骗局 难逃法律严惩
经专案组最终查实,以戴元军为首的犯罪团伙利用辽宁桃园家饰有限公司,通过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采取“低值高报”、虚假结汇等违法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1852.72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的,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盘锦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辽宁桃园家饰有限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追缴税款的处理决定。同时,将涉嫌犯罪行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025年7月,主犯戴元军因犯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一个月,并按照刑法第二百零四条“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的规定,对其处罚金2500万元;其余4名从犯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各处罚金10万元。
——来源:2025年10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案例三:“精绒”变身“出海”的秘密
——揭开以闫莉为实际控制人的3户企业虚开农产品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真相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以闫莉为实际控制人的吉林省琴航工艺品制造有限公司、吉林省中汇工艺品制造有限公司、长春市威纯经贸有限公司3户企业虚开农产品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经查,上述3户企业通过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虚列进项税额、出口不具备合理商业目的货物等违法手段骗取出口退税。针对其违法事实,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吉林省琴航工艺品制造有限公司等3户企业作出追缴骗取出口退税款578.12万元的处理决定。目前,案件已移送至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
“高档精绒”原料竟制成“粗糙工艺品”
前期,长春市税务局稽查局接到相关部门移交的线索:吉林省琴航工艺品制造有限公司、吉林省中汇工艺品制造有限公司、长春市威纯经贸有限公司3户企业出口商品的价值与出口申报价格严重不符,存在“低值高报”骗取出口退税的嫌疑。
税务部门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并依法调取了该公司的各项涉税数据。分析发现,这3户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均为闫莉,其收购农产品的品名为“精绒”,而出口报关单显示的货物却是用普通禽类羽毛制作的粗糙工艺品。“精绒”作为高档羽绒服的核心材料,产量低且价格昂贵,而该企业出口的工艺品,原料价格低廉、制作工艺粗糙,价值较低,但其申报价格却高于市场价3倍以上,存在进销项不符的嫌疑。
更值得关注的是,3户企业进项税额已明显超出了开票地周边“精绒”的年产量。以上一连串的疑点表明,这3户企业存在虚开骗税的重大嫌疑。
8万实货交易暴露虚开真相
针对前期发现的疑点及所掌握线索,鉴于案件重大复杂,长春市税务局稽查局联合当地公安经侦部门共同组建专案组,对3户企业正式立案,并对相关人员展开深入调查。
当专案组依法询问实际控制人闫莉时,其坚称“精绒”是真实交易,否认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的行为。当被问及这些“精绒”的来源及如何支付货款时,其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配合调查。
面对这种局面,专案组以涉案企业开票信息为突破口,发现这些农产品收购发票所显示的销售方为省内的28名自然人。经过深入走访,发现这28人均有稳定工作,未曾从事过禽类养殖、销售以及相关产品的经营活动,并且他们均明确表示,自己的身份信息从未主动提供给他人,也不清楚涉案企业使用他们的身份信息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这件事。
在调取相关数据后,来自外省的一名农户信息引起了专案组的注意。经实地走访,该农户是3户企业的原材料普通禽类羽毛的实际供应商,曾供应过少量毛片,但出售数量有限、价格低廉,累计交易额仅为8万元,远低于企业申报的5484.27万元的发票开具金额。
此时,28名自然人和1名外省农户的相关证据初步印证了这3户企业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的违法事实。
“隐蔽仓库”戳穿出口谎言
在掌握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关键证据后,专案组再次对闫莉进行询问,然而,闫莉仍坚称交易真实拒不承认虚开骗税事实。
专案组深入追踪货物流向,发现这3户企业的出口对象均指向一家由闫莉配偶开设的公司。进一步分析流向信息,发现货物出口后,由船运公司运回至位于国内某省的仓库。
经实地调查,仓库业务员表示闫莉此前曾以个人名义通过网络平台租赁了该仓库,货物运回后暂存于此,但从未有人前来领取过货物。仓库货满后,闫莉便向其支付相关费用,授意其将所有货物送往垃圾场销毁处理。
专案组将仓库方提供的实际收货信息,与出口报关单、提运单、发票等资料逐一核对,确认存放于该仓库的货物与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货物一致,相关单据内容与在国内用于出口报关的单据一致。
至此,以“精绒”为道具的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的全链条违法事实彻底显现。
炮制“出口假象”终受法律制裁
经专案组最终查实,以闫莉为实际控制人的吉林省琴航工艺品制造有限公司等3户企业,通过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虚列进项税额、出口不具备合理商业目的货物等违法手段骗取出口退税,共计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940份,金额5484.27万元,骗取出口退税款合计578.12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其违法事实,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上述规定,依法对吉林省琴航工艺品制造有限公司等3户企业作出追缴骗取出口退税款578.12万元的处理决定。目前,案件已移送至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
——来源:2025年10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