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税收案例
税案探究:从事医疗美容服务时使用的植入假体、特殊缝线等器材和材料,是否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绍兴某美容医院利用员工个人账户隐匿收入偷税案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10-21
【字体:    打印本页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稽查局近期依法查处一起企业隐匿收入逃避纳税案件。检查人员经调查确认,绍兴K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K公司)存在利用多个员工个人账户收取营业收入隐匿收入5126万元未依法申报纳税,为员工发放工资薪金2490万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以及违规享受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情况。针对该企业违法事实,绍兴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其作出追缴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决定。

 

案件来源:大数据分析,营业收入和个税代扣代缴数据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2024年10月,绍兴市税务局稽查局检查人员利用大数据技术分析辖区企业涉税数据时,发现K公司营业收入和个税代扣代缴数据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并且增值税相关指标也存在疑点。该局认为,K公司存在隐匿收入、虚假申报嫌疑,于是组建检查组对K公司立案调查。

检查组决定首先对该企业实施突击检查。根据检查预案,检查人员兵分两路:一组检查人员负责核查企业财务室,检查调取企业电子资料和记账软件数据;另一组检查人员负责收银台,查看企业收银方式和是否使用POS机收款,检查获取相关收费电子资料和手工单据资料等。

检查人员现场核查发现,K公司收银台只有1个可用于第三方支付平台扫码付款和银行卡刷卡支付的POS机。检查人员于是询问获取了该POS机绑定的银行账户。

与此同时,另一组检查人员依法调取检查期内该企业的账簿凭证、手工收银账簿等核算资料进行核查,发现其中记载的相关数据与企业申报信息基本相同,并无明显异常。

检查人员准备从企业财务部门核算软件中调取企业日常销售数据,核实企业销售明细情况时,发现软件中只有近一个多月的销售数据。对此,企业财务负责人王某解释称,不久前,企业电脑系统感染病毒,相关数据由于没有备份,都已遗失。

针对企业存在的增值税疑点问题,王某向检查人员表示,由于K公司属于医疗机构,主要提供的是医疗美容服务,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七条中的“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情况,企业享受免缴增值税优惠政策,因此应该不存在涉税问题。

对此,检查人员依照国家卫健委等部门制定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对K公司提供的服务项目进行仔细比对。结合最终的比对结果,检查人员向王某指出,K公司从事医疗美容服务时使用的植入假体、特殊缝线等器材和材料并不在上述法规明确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内。因此,K公司使用这些材料的医美服务收入,不符合财税〔2016〕36号文件政策所规定的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应依法申报缴纳增值税

经检查人员核查,K公司检查期不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医美服务收入共124万元,企业应依法对这部分收入补缴增值税。

 

B 网售核查:打开案件突破口

现场核查虽然确认企业存在违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少缴增值税问题,但企业收入方面的核查并无收获。检查组分析案情后,决定对K公司和相关负责人的资金往来情况实施调查,核实企业是否存在隐匿收入情况。

检查人员根据现场核查中获取的企业POS机绑定的对公账户信息,调取核查了企业对公账户中的资金往来数据,但未发现异常,企业对公账户收取销售收入情况与K公司申报收入情况基本相符。

随后,检查人员又调取核查了K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股东黄某个人银行账户资金往来数据。结果显示,核查期内,两人的银行账户并无大额资金收支等符合收取账外收入特征的情况。

资金核查受阻,案件调查工作遇到瓶颈。难道企业收入申报没有问题?

检查组再次对K公司申报的信息数据进行仔细分析。在分析企业进项数据时,检查人员发现,检查期内,K公司支出了大量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从开票方信息看,为K公司提供广告宣传服务的企业中,有不少是知名网络电商平台和宣传平台的运营企业。

见此情景,检查人员心中一动:既然K公司在网络宣传和引流上投入了大量资金,该公司在网络平台上有没有开展医美项目的销售呢?

于是,检查人员在知名网络电商平台中进行定向搜索,果然在一个电商平台上发现K公司的销售信息。K公司在该电商平台销售包含“皮秒淡斑”“光子嫩肤”等医美项目在内的服务套餐。这些套餐售价为数千元到数万元不等。电商平台网络页面的统计数据显示,K公司的相关服务套餐已售出逾千单。

依照平台网页显示的销售量,如果按每单套餐平均1万元价格计算,K公司网上销售收入大约有1000万元。但从企业检查期内申报的收入规模看,这些销售收入,企业很可能并没有依法申报。

顺着这条线索,检查人员随后依法从该电商平台的运营企业获取了K公司网上销售服务套餐的相关数据信息。

随后,检查组约谈了K公司网络推广部负责人李某,向其出示调查获取的相关证据,并对李某进行税法宣传。最终,李某同意配合检查人员调查,提供了K公司在网络平台的详细销售信息,以及网络平台销售账号绑定的用于收取销售收入的企业财务主管王某、员工徐某和郑某等人的个人银行账户。

至此,案件调查终于有了突破。

 

C 账户追踪:发现隐秘资金流

随后,检查人员对名为王某、徐某和郑某的几个涉案银行个人账户的资金流水进行了针对性核查。

他们发现,检查期内这几个银行账户不仅曾收到电商平台汇入的大量销售收入,除此之外还收到几家第三方支付平台汇转的、备注有业务收入信息的大量款项,这些资金额度总计达4000多万元。

检查人员调查确认,这些向王某等人账户汇款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均是为K公司提供POS机收款或扫码收费服务的服务商,其汇入的资金,均为K公司日常经营中收取的营业收入。

经梳理统计,王某等3人个人银行账户中收到的K公司业务收入总额达5126万元,企业既未将这些收入计入账簿资料,也未依法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在核查王某等人账户资金流水的过程中,检查人员还发现一个异常情况:3人的银行账户曾多次在每月固定时间,向K公司高管和多名员工账户汇出过款项,这些款项不仅金额相同并且多数有“劳务报酬”等备注信息,累计金额达2490万元。

结束外围调查工作后,检查组约谈了K公司负责人林某,面对检查人员出示的翔实证据,林某最终承认了企业隐匿营业收入、虚假申报少缴税款的违法事实。

经查,K公司检查期内利用员工个人银行账户共隐匿营业收入5126万元未申报纳税;向员工发放工资和劳务报酬2490万元未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违规享受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涉及营业收入124万元。针对企业违法行为,绍兴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其作出补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决定。目前,案件执行工作正在进行中。

 

——来源:2025年10月21日,中国税务报,第6版


下一篇:没有了
欢迎登陆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公网安备32100302011227 苏ICP备200224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