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税收案例
税案探究:某信用社3800万元的贷款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10-24
【字体:    打印本页

【典型案例】

G农村信用社向J林业公司发放贷款3800万元,J公司以云南省某县的60561.50亩林地的林权作为抵押,评估价值为29049.42万元。该笔贷款到期后,J公司不能还本付息,其抵押的林权经一拍、二拍均流拍,按照财务制度,该笔不良贷款已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并作信用损失费用列支。G农村信用社由于不接受以林权抵债的方案,故于2023年度核销3800万元贷款损失。

 

【参考答案】

不可税前扣除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规定,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逾期1年以上,经追索无法收回,应依据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分类证明,按下列规定计算确认贷款损失进行税前扣除:单户贷款余额超过1000万元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有关规定计算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

25号公告第三条明确,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25号公告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法定资产损失)。

财税〔2009〕57号文件规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可以作为贷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法律推理】

案例中,G农村信用社虽有法院的判决及执行文书,但抵押物实际最终没有强制执行变现。由于抵押物还未强制执行变现,该笔贷款损失未实际发生,故不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的条件。按照政策规定,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G农村信用社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800万元。

 

——来源:2025年10月24日,中国税务报,第7版

 


下一篇:没有了
欢迎登陆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公网安备32100302011227 苏ICP备200224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