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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治 公正 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养老待遇 失地农民 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熊某系被征地农民。2017年8月31日,熊某在江西省上饶市某区农村社会保险局(以下简称区农保局)签订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代扣代缴协议书》,委托区农保局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代扣代缴事宜,并补缴了2006—2010年度费用500元。2017年10月,熊某向该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区社保局)申请办理退休手续,得知其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于同年12月23日向区社保局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用3.6万余元。2018年2月,区社保局审核后向熊某制发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证,并自3月起向熊某支付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2018年8月,区社保局以熊某同时参加农保和社保,违反了《上饶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为由,停发了熊某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熊某对区社保局停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决定不服,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驳回了熊某的起诉,二审、再审法院均驳回了熊某的上诉、再审请求。熊某不服,申请检察机关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熊某的监督申请,审查认为熊某起诉确已超过起诉期限,法院裁定驳回熊某的起诉并无不当。针对失地农民的养老待遇问题,上饶市检察院查阅了养老保险方面的有关文件规定,多次走访区社保局,了解该局与区农保局机构改革及辖区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等情况,经调查核实查明:区社保局与区农保局在机构改革前,各自独立办理养老保险业务,信息沟通不及时,导致部分失地农民同时缴纳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在机构改革后,区社保局经信息比对,针对缴纳两种保险费的失地农民,停发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江西省《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上饶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同时投保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或个人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优先选择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本案熊某达到了城镇职工退休年龄,符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区社保局停发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违反了上述规定,应予纠正。上饶市检察院向熊某详细解读相关规定后,熊某决定放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选择申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
2023年4月6日,上饶市检察院向区社保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一是依据熊某申请,恢复熊某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二是进一步深入研究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精神,正确履行好职责;三是深入摸排辖区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情况,进一步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尊重和保障群众的选择权。
区社保局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落实整改,根据熊某申请,停发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恢复熊某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在上饶市检察院的主持下与熊某达成和解协议,熊某撤回了监督申请。2023年5月初,区社保局对停发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已补发到位,本案行政争议得以实质性化解。同时区社保局针对近年来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情况进行了梳理和建档,并多次下乡宣传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法规、政策,现已为51532名失地农民进行资格认定,其中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38601人,已领取8100人;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12931人,已领取8450人。
【典型意义】
促进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追求。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一些农民的土地被征收或转为非农业用地,应当切实维护和保障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获得妥善安置,助推实现共同富裕和社会长治久安。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社保部门违法行使职权、损害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权益的行为,应当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纠正,保障失地农民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协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同时,积极发挥检察职能,依法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检察机关依法履职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典型案例》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