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5年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关键词】
友善 互助 交通肇事 刑事和解 相对不起诉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31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71年10月出生)驾驶二轮电动车,从山东省临沂市沂河新区白沙埠镇,前往临沂市兰山区参加葬礼。在本村路口,杨某某遇到了同村村民姜某某(时年65岁)驾驶电动三轮车搭载张某某(时年64岁),也欲前往同一地点参加葬礼。考虑到姜某某曾患脑血栓,驾车载人存在一定风险,为了安全起见,杨某某主动提出愿意搭载两人一同前往,并返回家中,更换了一辆电动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系机动车),随后驾驶该车搭载张某某、姜某某(二人坐在车斗内)一同前往目的地。当行驶至临沂市沂河新区白沙埠镇干渠路与东孝友村路口时,为躲避前方车辆,杨某某紧急刹车并猛打方向,导致车辆侧翻。事故造成杨某某膝盖、头部受伤;姜某某脑挫伤、创伤性硬膜下出血等多处受伤;张某某多发脑挫伤并脑裂伤及多处骨折,入院抢救后,因伤情严重治疗无望出院,次日于家中死亡。经认定,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杨某某与张某某的近亲属、姜某某分别达成和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加强协作,研提意见。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落实疑难案件公安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工作机制,参与会商案情、帮助梳理证据,基于被害人张某某已火化而无法进行尸检鉴定这一客观情况,建议侦查机关重点围绕张某某死亡前伤情等级、与本次交通肇事的因果关系固定证据。侦查机关根据会商意见,调取了抢救病历、诊断证明、现场监控等客观证据,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由鉴定部门出具专业分析意见。最终,依法确认张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前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公开听证,释法说理。兰山区检察院对该案组织公开听证,邀请人民监督员、法学专家、交警、被害人近亲属、村委会人员、村民代表等人参与听证。听证过程中,办案人员向杨某某释明,其无证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以及驾驶货运机动车载客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对其予以严肃批评教育。同时,也对杨某某进行邻里间的友善互助及案发后主动报警、投案自首、积极赔偿等行为予以肯定。
依法不诉,彰显司法温度。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杨某某犯罪行为发生在其对他人给予友善互助的过程中,其本人具有自首、无违法犯罪前科、犯罪情节轻微、真诚悔罪、积极赔偿等情节,死者近亲属以及其他被害人亦对其表示谅解,兰山区检察院综合案情,依法对杨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开展专项行动,延伸办案效果。针对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的电动三轮车违规载货载人、无证驾驶等带来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兰山区检察院协同交警部门开展了电动三轮车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通过“定点检查+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积极劝阻、查处不戴安全头盔、酒后驾驶、无牌无证等交通违法行为,并开展以案释法,提升村民交通安全意识,倡导安全文明理念,推动基层社会治理。
【典型意义】
友善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调公民之间应该相互尊重、相互关心、相互帮助。我国自古以来就有“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的文化理念,人们不仅在日常生活中互帮互助,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更在关键时刻能团结一心、共渡难关,推动社会和谐与进步。对亲友邻里间的善意互助行为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充分考量其友善互助行为所体现的社会价值。通过对案件依法轻缓处理,既能够促成当事人邻里矛盾化解、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又能够避免消减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进行友善互助的积极性,实现检察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检察机关依法履职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典型案例》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