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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监督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减刑案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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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友善  社区矫正  见义勇为  重大立功  减刑监督

 

【基本案情】

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2018年7月26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后在滑县社区矫正中心接受社区矫正。2019年3月31日23时许,李某某邻居史某某家(史某某,1945年出生,患有老年痴呆;史某某妻子史某甲,1950年出生,因车祸导致大脑失控,行走不便;史某某儿子史某乙,1973年出生,残疾人)发生火灾。李某某首先发现火灾,第一时间叫醒史某某全家并协助转移至安全地带,之后立即向119报警并实施救火。因火势较大,李某某无法将着火燃烧的液化气罐拖出,其在十分危险的情况下,用自来水给燃烧的液化气罐灭火降温,防止液化气罐爆炸,避免人员伤亡、减轻财产损失。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0年3月,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查阅社区矫正对象档案时,发现李某某舍己救人的材料,立即对李某某舍己救人一事开展调查。通过调取事发现场照片、走访事发地、询问被救当事人及相关群众,全面查实了李某某日常表现及2019年3月31日深夜其舍己救人经过。社区矫正机构虽发现李某某舍己救人的行为,但没有为其提请减刑。

滑县检察院认为,李某某的行为属于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属于重大立功,应当依法予以减刑。2020年5月7日,滑县检察院依法向滑县司法局提出对李某某提请减刑的检察意见,并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为李某某申请认定见义勇为。2021年8月16日,滑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确认李某某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

河南省安阳市司法局收到滑县司法局报送材料后,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对李某某减刑。安阳市人民检察院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充分沟通,就缓刑罪犯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问题达成共识。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认定李某某在日常生活中舍己救人,构成重大立功,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于2021年12月7日依法裁定对李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缩减缓刑考验期八个月。嗣后,滑县检察院推动司法行政机关向所有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公告,鼓励更多社区矫正对象见义勇为。

 

【典型意义】

友善互助、舍己救人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将“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规定为重大立功,旨在鼓励犯罪人员积极改造、改过自新,对国家、社会、人民作出贡献。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有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等情形的,应当依法调查核实,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建议司法行政机关提请减刑,一方面有助于依法维护见义勇为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使其提前完成矫正、更早融入和回归社会;另一方面,有助于激发社区矫正对象以及人民群众的道德力量,在危急时刻挺身而出,舍己救人,促进形成友善互助的社会氛围,进一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法治正能量。

 

——《检察机关依法履职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典型案例》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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