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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牙被撞坏,法院认定属于财产损失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11-17
2023年4月,宋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与沈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交通事故,造成沈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后经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宋某、沈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本次交通事故造成沈某多处损伤,其中沈某上颌半口义齿修复破损,下颌义齿缺失。后因赔偿事宜,沈某诉至法院,其主张的损失包含安装义齿的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起交通事故造成沈某口中义齿的损坏及灭失。该义齿系原告在事故发生之前所安装的全口活动假牙,并未与牙槽骨结合成为人体的一部分,而是附着原有牙齿的基础上,在物理上可被分离处理,自行摘带。本次重新安装的义齿是修复原有假牙缺损的人工替代物,因此应当认定属于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项下依法赔偿,超出限额部分根据责任比例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医疗费是针对伤害本身的治疗所产生的费用,其治疗对象是人体本身,治疗效果应视生命体征情况而定。残疾辅助器具费用是补偿、减轻或替代丧失或减损的身体功能产生的费用。残疾辅助器具的配置需经过伤残鉴定具有一定伤残后,为解决伤残导致功能障碍所配置。本案沈某假牙的治疗是并未通过治愈或修复身体组织实现,而是借助外部的工具性装置完成,治疗效果更多取决于其本身的材质等固有属性。安装假牙的费用本质上也是以新假牙替代旧假牙产生的费用。另本案中沈某义齿损伤亦未达到伤残标准。故沈某安装假牙的费用即非治疗人体本身的医疗费,也非替代身体功能的残疾器具费,故将其纳入财产损失予以赔偿更有利于交通事故赔偿项目的合理化。
——来源:2025年11月14日,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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