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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3:在认定注册商标是否损害权利人在先域名权益时,应当考虑哪些因素?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12-06
答疑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里的在先权利,既包括在先民事权利,也包括其他应予保护的在先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因此,域名可以作为商标法上的在先合法权益获得保护。认定商标的注册损害他人在先域名权益,需要同时满足下列要件:域名注册在先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域名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同或者类似,并且诉争商标与该域名主体部分相同或者近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域名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上的宣传和使用证据可以作为认定该域名是否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事实依据。
咨询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刘义军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 傅 蕾
——《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三十三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专题》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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