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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小规模纳税人可减按1%征收率的情形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增值税应税交易,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项目,当期在预缴地实现的全部价款、预收款(均不含增值税)合计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三条第三项第六目)
附注(一):发票开具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适用10号公告第三条第(三)部分第6点规定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当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四条)
二、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的征收率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3号)中现行有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三条第三项第七目)
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3号第一条)
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3号第三条)
附注(一):二手车概念
本公告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3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条)
附注(二):收购的概念
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除上述行为以外,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A、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
B、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
C、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

【导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