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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交易的购买方为自然人;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二、应税交易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问:我是经营摩托车销售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到10万元,请问还能像2022年一样开具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机动车,可以按上述规定享受免税政策,开具左上角有“机动车”字样的税率栏为“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附注(一):减税项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第五条规定,本文中“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1.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第一条)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第二条)
附注(二)减免税项目禁开专票的例外(含放弃减免税、粮食和大豆)
【放弃减免税】
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尚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按现行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的货物或劳务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税〔2007〕127号第二条)
各地要严格落实财税[2012]7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税政策。纳税人申请放弃享受免税的,应按现行增值税规定计算征收增值税,并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总货便函[2013]11号第一条)
1、粮食
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继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税明电〔1999〕10号第一条)
自1999年8月1日起,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暂一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税明电〔1999〕10号第二条)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比照非免税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记账销售额为“价税合计”数。
(国税明电〔1999〕10号第三条)
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国税明电〔1999〕10号第四条)
自2002年6月1日起,对中国储备粮总公司及各分公司所属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按照国家指令计划销售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允许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
2、大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税[2014]38号第一条)
本通知自2014年5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执行前发生的大豆销售行为,税务机关已处理的,不再调整;尚未处理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
(财税[2014]38号第二条)
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一)适用退(免)税的出口业务(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除外)
纳税人适用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业务(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除外)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五十四条)
(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款项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税发[2004]136号第二条)
(三)营改增之前业务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应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七条)
[总局解读:为了形成帮助纳税人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本次《公告》中明确,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且不再规定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时限,同时规定纳税人应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四)差额计算销售额的部分项目
1、金融商品转让
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2号第一条第一目)
2、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就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向购买方开具普通发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2号第一条第五目)
3、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教育考试院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
教育部教育考试院及其直属单位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2号第一条第六目)
4、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
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签证费、认证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2号第一条第七目)
5、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
纳税人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2号第一条第八目)
(五)差额计算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的部分项目
1、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
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需要就贴现利息开具发票的,由贴现机构按照票据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贴现机构按照转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四条第一项)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按规定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收取的证券公司资金交收违约垫付资金利息、结算过程中收取的资金交收违约罚息;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四条第十二项第一目)
【专家讲解:通过普通开票模块,可开两张票,下同】
3、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1)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
(2)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四条第十二项第一目)
4、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
支付的分包款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四条第十二项第一目)
5、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
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四条第十二项第一目)
(六)水资源费改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有关规定,现对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问题,公告如下:
原对城镇公共供水用水户在基本水价(自来水价格)外征收水资源费的试点省份,在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期间,按照不增加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的原则,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所对应的水费收入,不计征增值税,按“不征税自来水”项目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