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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案例
总局曝光:“道具工厂”背后的亿元虚假交易 ——揭秘以刘杨、公大伟为首的犯罪团伙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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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凉山彝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相关部门推送线索,联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以刘杨、公大伟为首的犯罪团伙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经查,2023年至2024年,以刘杨、公大伟为首的犯罪团伙,注册成立布拖县金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布拖县龙亿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布拖县畅滕木业有限公司3户企业,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自己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用以抵扣进项税额,并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25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凉山彝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布拖县金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等3户企业开具的3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213份农产品收购发票认定为虚开。2025年11月,主犯刘杨、公大伟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其余7名从犯分别被判处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同时,税务部门已依法对120户下游受票企业开展调查核实或立案检查,追缴入库税款580万元。


“山里工厂”竟能加工上亿元板材?

前期,国家税务总局凉山彝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接到上级税务局和公安机关联合推送线索,反映布拖县金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等3户企业,存在重大虚开嫌疑。

税务人员利用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3户企业成立时间相近、注册地址完全一致,法定代表人之间存在亲属或同乡关系,股权结构高度交叉。更可疑的是,2023年至2024年期间,凉山州原木收购市场价为260元-340元/方,而三家企业的原木收购价格均为840元-930元/方,普遍高于市场均价两倍以上,且单个自然人收购金额动辄数百万元,远超当地农户正常经营能力。

为进一步核实情况,检查组前往3户企业所在地开展实地核查发现,企业所在地布拖县属高寒山区,森林资源仅占全县总面积的8.04%,植被资源较为匮乏。此外,布拖县不通高速且崎岖狭窄路段居多,冬季路面长期结冰,大量货物外运存在困难。林木采伐、销售受生态环境和运输条件双重限制,根本无法支撑三户企业开票信息反映出来的亿元级原木交易。而所谓的“加工厂”内虽有部分设备,但加工板材所必需的热压机等设备并不具备。通过调取电力公司数据发现,2023年至2024年该工厂共产生电费13万元,与其大额的板材销量所需能耗相差甚远,明显违背基本生产逻辑。


基于这些疑点,税务人员初步判定3户企业涉嫌虚开农产品发票。鉴于案情重大复杂,凉山彝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立即联合当地公安等部门组建专案组,全面展开案件查办。


伪造“自产自销”链条 物流用工皆为假

专案组进一步梳理发票信息时发现,3户企业自开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均以“向自然人收购原木”名义开具。涉案的58名村民中,51名为布拖县本地彝族村民。通过询问、走访发现,51名彝族村民,多数不识汉字,不会讲汉语,这些村民从未出售过原木,也未收到过任何款项,稀里糊涂成为了“供货人”。而这背后的“操盘手”正是布拖县金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刘杨和布拖县龙亿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大伟。

面对不真实的上游供货方信息,专案组依法调取下游受票企业银行流水,发现下游企业将“货款”汇入涉案公司对公账户后,资金通常在2小时内被拆分转入5至8个个人账户;虚开团伙在扣除“手续费”后,剩余资金经6至8层个人账户中转,最终回流至下游企业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账户,形成隐蔽但完整的资金回流闭环。

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真相,专案组对受票金额较大的下游企业开展协查,发现该团伙提供的原料入库单、成品出库单、运输合同或货运记录均为伪造。在人员询问中进一步证实了刘杨、公大伟联络下游企业虚开发票的违法事实。经走访调查,发现企业工资花名册上填列的40余名“雇佣”工人,多为短期临时招募,仅用于应付检查拍照;工厂内设备基本为二手购置,并未完全运行,且缺乏核心生产设备。



木业虚开骗局败露 终受法律制裁

至此,在专案组的全方位彻查下,凉山布拖县3户企业实为“道具工厂”彻底现形:以刘杨、公大伟为首的犯罪团伙,通过设立3户木业公司,以用工为名,非法收集村民身份信息,为自己虚开原木收购发票;同时通过购买二手设备、临时雇佣人员等手段营造生产假象,为他人虚开板材类增值税专用发票。

面对专案组掌握的确凿证据,刘杨、公大伟等人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承认其通过注册成立木业公司,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非法收集村民身份信息向自己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213份,涉及金额1.1亿元;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手续费的方式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20份,涉及金额9900余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针对其违法事实,2025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凉山彝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布拖县金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等3户企业开具的3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213份农产品收购发票认定为虚开。2025年11月,主犯刘杨、公大伟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其余7名从犯分别被判处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同时,税务部门已依法对120户下游受票企业开展调查核实或立案检查,追缴入库税款580万元。


——来源:2026年4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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