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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关于2009年母亲健康快车项目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09]46号

[财政部令第83号附件第四类第63项规定,本文废止]

吉林、黑龙江、湖南、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亲健康快车”项目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6〕176号)的规定,对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申请的2009年170辆用于“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的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详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9年12月31日。车主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出示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随车配发的“母亲健康快车专用车证”。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计划、免税车辆型号、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照片及证单式样请从国家税务总局服务器:FTP//LOCAL/货物和劳务税司/车辆购置税处/“母亲健康快车项目专用车免税图册”下载)为车主办理免税手续。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0]294号) http://www.5czd.com/images/item-card.png (国务院令第294号)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对本次下达的免税指标中已征税的车辆,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33号) http://www.5czd.com/images/item-card.png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为车主办理退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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