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二十七条规定,本文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做好上述报表的印制、发放、学习、培训及软件修改等工作。
附 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word版) 下载: zip 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excel版) 下载: xls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