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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关于太平湾发电厂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108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附件345项规定,本文202191日起同时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太平湾发电厂征免契税问题的请示》(辽地税发[2008]12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朝水力发电公司章程第六条“根据中朝两国政府协定,中朝双方免征有关公司经营的一切税款”的规定,对太平湾发电厂承受我国境内的出让土地,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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