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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关于铁路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22号

[财政部令第62号附件第四条第28款规定,本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保证铁路运输企业顺利完成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经研究,现将铁路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费用支出税前扣除的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铁路企业在2007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期间,按照铁路企业与各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签署协议,分离所属中小学、幼儿园、职业学校、医院职能发生的实际支出,允许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二、铁路企业在2004年1月1日—2006年12月31日期间,按照铁路企业与各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签署协议,分离所属中小学、幼儿园、职业学校、医院职能发生的实际支出,超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中有关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60)规定标准,但低于铁路企业与各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签署协议金额的部分,允许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上述费用支出部分进行纳税调增的,允许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减。

三、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铁路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中有关费用的支出,对不符合文件规定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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