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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财税[2008]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财税〔2017〕71号第五条规定,本文附件1、附件2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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