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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关于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8〕78

[财政部令第83号附件第四类第75项规定,本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支持资本市场的发展,进一步增强资本市场的抗风险能力,现对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9)中规定的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比例从0.5%调整为0.5%一5%。

本通知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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