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附件3第41项规定,本文自2021年9月1日起同时废止]——[注:本文,按《契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黑龙江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是否应予退还契税问题的请示》(黑财农村[2008]4号)收悉。批复如下:
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附件3第41项规定,本文自2021年9月1日起同时废止]——[注:本文,按《契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黑龙江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是否应予退还契税问题的请示》(黑财农村[2008]4号)收悉。批复如下:
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ICP备2002243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