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负责人就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首期申报有关问题答记者问:第9问:2018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还用办理自行申报吗?解答:答:根据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无须再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但对2018年度从两处及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日常缴纳税款不足等情形的纳税人,可于2019年6月30日前,参照原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申报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未尽涉税事宜。因此本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提高申报质量和数据的可采用度,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附件1《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申报表(见附件)印发给你们。
自2008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使用修订后的申报表进行申报。
附件: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 下载: rtf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