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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6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附件339项规定,本文202191日起同时废止]——[注:本文,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第二条第七项定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对房屋买卖契税计税价格构成问题的请示》(苏财基层[2007]4号)收悉,批复如下:

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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