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附件3第39项规定,本文自2021年9月1日起同时废止]——[注:本文,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二条第七项规定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对房屋买卖契税计税价格构成问题的请示》(苏财基层[2007]4号)收悉,批复如下:
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附件3第39项规定,本文自2021年9月1日起同时废止]——[注:本文,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二条第七项规定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对房屋买卖契税计税价格构成问题的请示》(苏财基层[2007]4号)收悉,批复如下:
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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