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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2007〕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取消下列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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