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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 财税〔2018〕5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附件2第8项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本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减轻企业负担,鼓励投资创业,现就减免营业账簿印花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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