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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长江经济带地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电子化试点工作的通知 税总征科便函〔2017〕112号

      从2017年7月1日起,窗口为上海、宁波、浙江等“九省三市”的建筑业纳税人提供《外管证》电子化办理服务。一是简化资料,取消30天报验期限的限制。窗口在受理建筑服务时不再需要纳税人提供纸质《外管证》、合同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等资料,同时报验期限取消了30天的限制,为纳税人办税提供便利。二是共享信息。受理业务的同时将纳税人信息同步推送至地税并回传给机构所在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实现《外管证》的自动核销,减轻纳税人的办税成本。

  1.长江经济带地区包括哪些省份?

  答:文件实行范围为长江经济带地区9省2市(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宁波、云南省(市)),即机构所在地与外出经营地均为上述范围。非文件实行范围按原规范操作。

  2.开具《外管证》如何操作?

  答:目前上海开具《外管证》事项已纳入网厅事项。纳税人可以登录网上办税服务厅——我要办事——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

  登录网上办税服务厅,点击右侧“我要办事”中的“税务登记”菜单,点击“《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后的[办理]按钮,进入办理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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