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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
【全文废止】——关于对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购买房产征收契税的复函
发文单位:    文号:(91)财农税字第44号    发文日期:1991-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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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法字[1999]57附件一第(三)款第33项规定,本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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