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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
[全文废止]——关于中国银行营运资金印花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 文号:国税函发〔1990〕1383号 发文日期:1990-11-10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附件2第11项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本文第三条废止]
你局税三〔1990〕483号文《关于中国银行所属分行新增营运资金缴纳印花税地点问题的请示》收悉。
据了解,中国银行(89)中财字第499号《关于增设“918营运资金内部往来”科目的通知》中,将所属各分支行原设核算国拨营运资金的“拨入营运资金”科目改为“营运资金内部往来”科目核算。随后,中国银行又以(90)中财字第56号文发出《关于1989年以后新增营运资金的印花税由总行统一上缴的通知》,明确为自1989年起我行新增营运资金应纳的印花税将由总行统一缴纳,各行无需再向当地缴纳。我们认为,中国银行改变营运资金的核算科目名称,营运资金的性质及账簿的设置地点并未改变。中国银行自行改变资金账簿纳税地点,与我局(88)国税地字第28号文《关于对金融系统账簿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中的规定相抵触。因此,你局的意见是对的,根据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第28号文的规定,对中国银行所属各分、支行以后年度新增的营运资金,仍应就地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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