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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
【全文废止】——关于对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暂免征房产税等地方税的答复
发文单位:    文号:〔87〕财税地字第1号    发文日期:1987-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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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令第83附件第四类第124项规定,本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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