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
一、居民纳税人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
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一款)
二、非居民纳税人
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
第二节 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
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
一、生产经营所得
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
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
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
附注:香港投资者投资深交所A股的股息红利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不具备向中国结算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退还多缴税款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查实后,对符合退税条件的,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财税〔2016〕127号第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