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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卷 应纳税所得额——(2)前四项所得——(1)居民——(2)收入额——(2)劳酬、稿酬、特许权费——(1)总体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次的划分,收入额的计算,代付个税的折算)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的收入额

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1)次的界定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法规“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考虑属地管辖与时间划定有交叉的特殊情况,统一法规以县(含县级市、区)为一地,其管辖内的一个月内的劳务服务为一次;当月跨县地域的,则应分别计算

国税函发[1996]602号第四条

 

(2)收入额的计算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所述的“同一项目”,是指劳务报酬所得列举具体劳务项目中的某一单项,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4]89第九条

获取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义务人从其收入中支付给中介人和相关人员的报酬,在定率扣除20%的费用后,一律不再扣除。对中介人和相关人员取得的上述报酬,应分别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发[1996]602第五条

附注:代付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的折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第十四条的规定,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额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为了规范此类情况下应纳税款的计算方法,现将计算公式明确如下:

(1)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下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

国税发[1996]161第一条)

公式一、二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详见国税发[1994]89文件表三)对应的税率

国税发[1996]161

(2)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 ÷[1-税率×(1-20%)]

国税发[1996]161第二条)

公式一、二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详见国税发[1994]89文件表三)对应的税率

国税发[1996]161

(3)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国税发[1996]161第三条)

公式三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国税发[1996]161

附注: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对应税率表

近据一些地方反映,对纳税人取得的不含税(或称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包税)的劳务报酬收入,如何换算为含税所得计算征税的问题,现行规定不够明确,如果使用国税发[1994]89文所附“税率表三”所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又不准确。为了妥善解决这个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精神,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所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下表所示: 

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21000元以下的部分 

20% 

0 

超过21000元至49500元的部分 

30% 

2000 

超过49500元的部分 

40% 

7000 

国税发[2000]192第一条)

2.单位和个人在计算为纳税人代付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的税款时,应按国税发[1996]161号文的规定以及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不含税收入额所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额。

国税发[2000]192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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