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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卷 应纳税所得额——(3)生产经营所得——(2)具体规定——(1)查账征收个体户——(1)总则(适用范围的有照、有证、无照无证,纳税人,计税原则的权责发生制、税法优先)

 

一、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1)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二条)

(2)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包括:

①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

③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第三条)

2.纳税人

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第四条)

3.计税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第五条)

(2)税法优先原则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个体工商户会计处理办法与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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