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1)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二条)
(2)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包括:
①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
③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三条)
2.纳税人
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四条)
3.计税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五条)
(2)税法优先原则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个体工商户会计处理办法与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