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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卷 应纳税所得额——(3)生产经营所得——(2)具体规定——(3)个人独资及合伙投资者——(3)税收优惠(种养饲补不征,残疾人经营省定减免)

 

(五)税收优惠

(1)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0]96

(2)残疾人员投资兴办或参与投资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残疾人员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个人所得税条件的,经本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减征的范围和幅度,减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1]84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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