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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卷 应纳税所得额——(3)生产经营所得——(2)具体规定——(4)个人承包承租(仍登记为企业并对经营成果拥有所有权、不拥有所有,变更为个体)

 

五、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

(一)政策内容

1.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

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为:

(1)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

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国税发[1994]179第一条第一款)

(2)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缴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

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国税发[1994]179第一条第二款)

2.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

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税发[1994]179第二条)

附注1:关于承包、承租期不足—年如何计征税款的问题

实行承包、承租经营的纳税义务人,应以每一纳税年度取得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计算纳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承包、承租经营不足12个月的,以其实际承包、承租经营的月份数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承包、承租经营收入额-(800×该年度实际承包、承租经营月份数)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国税发[1994]89第十七条

附注2:征收方式

企业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后,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缴税资料,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征收方式。

国税发[1994]179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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