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
(一)政策内容
1.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
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为:
(1)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
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国税发[1994]179号第一条第一款)
(2)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缴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
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国税发[1994]179号第一条第二款)
2.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
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税发[1994]179号第二条)
附注1:关于承包、承租期不足—年如何计征税款的问题
实行承包、承租经营的纳税义务人,应以每一纳税年度取得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计算纳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承包、承租经营不足12个月的,以其实际承包、承租经营的月份数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承包、承租经营收入额-(800×该年度实际承包、承租经营月份数)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七条)
附注2:征收方式
企业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后,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缴税资料,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征收方式。
(国税发[1994]179号第三条)